北京市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發改規[2014]4號)》,對于年綜合能耗超過5000噸標煤的工業企業,年用電量超過500萬千瓦時的商業企業,有屋頂安裝條件的鼓勵安裝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浙江省
《關于《進一步加快光伏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3〕49號)》規定,年綜合能耗超過5000噸標準煤且具備建設屋頂光伏發電條件的企業,原則上要利用屋頂配套建設光伏發電項目。自發自用發電量不計入階梯電價適用范圍,計入地方政府和用戶節能量,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考核,并可作為用能指標進行交易。鼓勵新建屋頂面積達3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業和公共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體化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政府性投資建設的建筑物,無償提供屋頂建設光伏發電系統。
杭州
《關于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杭政函〔2014〕29號)》,工業企業年綜合能耗超過3000噸標煤、商業企業年用電量超過300萬千瓦時,且具備建設條件的現有屋頂應改造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新建項目應同步配套設計、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在不影響城市景觀的前提下,鼓勵屋頂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光伏發電要求的新建建筑物,按照光伏建筑一體化的要求進行同步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凡符合光伏建筑一體化發電系統建設條件的在建或已建成建筑屋頂,均鼓勵補建和改建光伏發電系統。
寧波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持續發展的實施意見(甬政發〔2014〕29號)》,對年綜合能耗超過5000噸標準煤且具備建設屋頂光伏發電條件的新建項目,原則上要利用屋頂配套建設光伏發電項目。
富陽
《關于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富政函[2014]58號)》,年綜合能耗超過1000噸標煤的工業企業和年用電量超過300萬千瓦時的商業企業新上項目時,原則上要求屋頂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實施企業的發電量可折算當年度企業節能指標,可抵扣企業新上項目用能指標。
象山
象山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關于加快推動我縣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象政辦發〔2015〕24號)》,對年綜合能耗超過1000噸標準煤(等價值)且具備建設屋頂光伏發電條件的企業,原則上要利用屋頂配套建設光伏發電項目。鼓勵新建的屋頂單體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業廠房及公共建筑項目,按照建設分布式屋頂光伏發電系統的要求進行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并預留光伏配電房空間,將光伏發電系統投資額納入工程總概算。
德清
德清縣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太陽能光伏發電的若干意見(德政辦發〔2014〕141號 )》,年綜合能耗超過1000噸標煤且具備建設屋頂光伏發電條件的企業,原則上要利用屋頂配套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利用光伏發電自用企業的發電量不納入企業用能總量指標配額,可等量置換企業新上項目用能,并可作為用能指標進行交易。光伏發電量不計入各鄉鎮、平臺耗能指標。
嘉興
嘉興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分布式光伏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嘉政發〔2013〕87號)》,現有年綜合能耗超過3000噸標準煤且具備建設屋頂光伏發電條件的企業(項目),原則上要利用屋頂配套建設光伏發電項目,進行能耗減量置換。鼓勵新建屋頂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業和公共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體化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政府性建筑物,原則上應無償提供屋頂用于建設光伏發電系統。積極試點和推廣光伏玻璃幕墻。新建的年綜合能耗超過3000噸標準煤的企業(項目)和屋頂面積達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工業企業,具備建設屋頂光伏發電條件的,應按照同步設計、同步實施要求建設分布式屋頂光伏電站。
紹興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的實施意見(紹政辦發〔2014〕42號 )》,在城市規劃、建筑設計和舊建筑改造中統籌考慮光伏發電應用,鼓勵新建屋頂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業和公共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體化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對年綜合能耗超過5000噸標準煤且具備建設屋頂光伏發電條件的新建項目,原則上要求利用屋頂配套建設光伏發電項目,進行用能減量置換。自發自用發電量計入地方政府和用戶節能量,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考核,并可作為用能指標進行交易。對參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企業,根據其發電規模,在分配年度用能總量時予以適當傾斜,在執行有序用電計劃時予以優先支持。
衢州
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關于促進光伏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衢政發〔2013〕53號)》,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入太陽能光伏技術推廣應用領域,對年綜合能耗超過5000噸標準煤或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高于1.84噸標準煤且具備建設屋頂光伏發電條件的新建項目,原則上要求利用屋頂配套建設光伏發電項目,進行能耗減量置換。
衢州龍游縣
龍游縣人民政府文件《關于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意見(龍政發[2013]35號)》,對年綜合能耗超過3000噸標煤或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高于1噸標煤以上的企業新上項目時,企業屋頂原則上要求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屋頂光伏發電項目;實施企業的發電量可折算當年度企業節能指標,可抵扣企業新上項目用能指標。
江山
江山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意見(試行)(江政發〔2014〕2號)》,對年綜合能耗超過5000噸標煤或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高于1.76噸標煤以上且具備建設屋頂光伏發電條件的新上項目,原則上要利用屋頂配套建設光伏發電項目。鼓勵新建大型商場、大型房產、大型企業等建筑物實施光伏建筑一體化建設。支持政府性投資新建的大型公共設施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屋頂光伏發電項目。
湖州
《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湖州市家庭屋頂光伏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湖政辦發〔2016〕110號),住宅類居住建筑項目:排屋別墅建筑屋頂應為每戶配備光伏裝置,且每戶容量不得少于1500瓦;6層(含)以下多層住宅建筑按總戶數100%的折算戶數配備屋頂光伏裝置,6層以上住宅建筑每幢按不少于15%的折算戶數配備屋頂光伏裝置。公共機構辦公建筑和總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含工業用地范圍內用于辦公、科研、生活服務等用途的建筑):應配備屋頂光伏裝置。非住宅類居住建筑(公寓、宿舍)項目和除公共機構辦公建筑以外總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共建筑(含工業用地范圍內用于辦公、科研、生活服務等用途的建筑):宜配備屋頂光伏裝置。工業用地范圍內的廠房、庫房、倉庫等工業建筑鼓勵配備屋頂光伏裝置。
安吉縣
安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推進光伏發電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安政發〔2014〕18號)》,新建屋頂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業和公共建筑,除特殊要求外,應按照滿足建設屋頂光伏電站的要求同步設計、同步實施,根據需要預留光伏配電房空間,并將光伏發電系統投資額納入工程總概算。對未按要求進行設計的,原則上不予批準立項。現有工業廠房及政府辦公用房、學校、醫院、文體設施等政府所屬房屋,其屋頂符合安裝光伏發電系統條件的,應逐步完成屋頂光伏發電建設。年綜合能耗超過5000噸標煤且具備建設屋頂光伏發電條件的企業,原則上要利用屋頂配套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實施企業的發電量可折算當年度企業節能指標,可抵扣企業新上項目用能指標。
麗水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光伏發電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麗政發〔2014〕27號)》,現有年綜合能耗超過5000噸標準煤且具備建設屋頂光伏發電條件的企業(項目),原則上要利用屋頂配套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進行能耗減量置換。新建的年綜合能耗超過5000噸標準煤的企業(項目),具備建設屋頂光伏發電條件的,原則上按照同步設計、同步實施的要求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鼓勵新建屋頂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業和公共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體化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政府性建筑物,符合規劃的,原則上應無償提供屋頂用于建設光伏發電系統。
溫州
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扶持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若干意見(溫政發[2013]75號)》,新建的建筑物,屋頂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業廠房、住宅小區及公共建筑項目,除特殊要求外,應按照滿足建設分布式屋頂光伏電站的要求同步設計、同步實施,根據需要預留光伏配電房空間,并將光伏發電系統投資額納入工程總概算。對未按要求進行設計的,不予批準立項。
洞頭縣
洞頭縣人民政府《關于扶持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若干意見(試行)(洞政辦發〔2014〕74號)》,新建的建筑物,其單體屋頂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業廠房、住宅小區及公共建筑等,除特殊要求外,鼓勵按照滿足建設分布式屋頂光伏發電系統的要求,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并根據需要預留光伏發電配電房空間;光伏發電系統投資額可納入工程總概算。
永嘉縣
永嘉縣人民政府《關于扶持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若干意見(永政發〔2013〕282號)》,對新建的建筑物,屋頂面積達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業企業廠房、城市綜合體、商場、住宅小區、經濟適用房、公租房及公建項目(包括政府性投資新建的博物館、科技館、體育館、會展中心、車站等大型公共設施),除特殊要求外,應按照滿足建設分布式屋頂光伏電站的要求同步設計、同步實施,根據需要預留光伏配電房空間,并將光伏發電系統投資額納入工程總概算。對未按要求進行設計的,不予批準立項。
瑞安
瑞安市人民政府《關于扶持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若干意見(瑞政發[2013]258號)》,新建的建筑物,屋頂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業廠房、住宅小區及公共建筑項目,一般應按照滿足建設分布式屋頂光伏發電的要求同步設計,根據需要預留光伏配電房空間。 在建或已完成工可批復的新建建筑物,符合安裝光伏發電系統條件的,鼓勵補建或增設光伏發電系統。
樂青
樂清市人民政府《關于扶持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若干意見(樂政發〔2014〕29號)》,新建的建筑物,屋頂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業廠房、住宅小區、商場及公共建筑項目,除特殊要求外,應當按照滿足建設分布式屋頂光伏發電的要求同步設計、同步實施,根據需要預留光伏配電房空間,并將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投資額納入工程概算。在建或者已完成工可批復的新建建筑物,符合安裝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條件的,鼓勵補建或者增設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由市發改局予以調整工程概算。
江蘇省鎮江
鎮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全市“金屋頂”企業計劃的實施方案(鎮政辦發〔2014〕179號)》,在城市規劃、建筑設計和舊建筑改造中統籌考慮光伏發電的推廣應用,鼓勵新建屋頂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業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體化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對符合太陽能光伏發電利用要求、新建屋頂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在20個先進制造業園區內的工業廠房,應按照滿足建設分布式屋頂光伏電站的要求進行設計,并根據需要預留光伏配電房空間。對年綜合能耗超過5000噸標準煤,且具備建設屋頂光伏發電條件的新建工業項目,原則上均應利用屋頂配套建設光伏發電項目。自發自用發電量計入地方政府和用戶節能量。對參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企業,根據其發電規模,在實施有序用電方案時予以優先支持。
無錫
無錫市人民政府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無錫新區促進光伏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錫新管發〔2013〕215號)》,采用平屋頂設計且屋頂有效使用面積達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工礦企業在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的廠房時,按照滿足光電一體化建設要求設計施工。
徐州
徐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屋面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的通知》,全市省級以上園區(含各類開發區、高新區等)中,新建單體建筑屋面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且對屋面無特殊用途要求的,均需按照光電建筑一體化標準,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屋面光伏發電系統,并作為主體建筑驗收的基本條件。存量單體建筑屋面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已具備或改造后具備建設條件的,2020年前均需建設屋面光伏發電系統,其中,綜合能耗3000噸以上標煤的企業需在2018年底前完成屋面改造和光伏發電系統建設。單體建筑屋面面積5000平方米以下的集中連片新建和存量建筑,對屋面無特殊用途要求的,按上述要求執行。
江西省江西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鼓勵促進南昌市光伏發電應用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洪府廳發〔2014〕94號)》,凡屋頂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的新建項目,其屋頂原則上要求同步設計光伏發電項目。對年綜合能耗超過5000噸標煤或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高于1噸標煤以上的企業在新上項目時,其屋頂原則上應實施光伏發電項目(除硬件條件不允等特殊情況須經批準以外);實施企業的發電量可折算當年度企業節能指標,可抵扣企業新上項目用能指標。
鷹潭
鷹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快推進全市光伏發電應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府廳發〔2014〕94號)》,符合建設條件的各級黨政機關、公共機構及相關國有資產的屋頂,原則上要全面推行屋頂光伏發電。現有、新建綜合能耗超過3000噸標準煤或年電力消費量超過500萬千瓦時,且具備屋頂資源的企業(項目),原則上要利用屋頂建設光伏發電項目。
山西省太原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光伏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并政發〔2014〕26號)》,優先支持在市內工業廠房、商業綜合體、專業市場、大型公共建筑等建筑屋頂建設兆瓦級規模化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支持在學校等事業單位建筑屋頂建設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工業企業年綜合能耗超過3000噸標煤、商業企業年用電量超過300萬千瓦且具備建設條件的現有屋頂,應改造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新建項目應同步配套設計、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在不影響城市景觀的前提下,鼓勵屋頂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光伏發電要求的新建建筑物,按照光伏建筑一體化要求進行同步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
運城
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推進太陽能光熱系統建筑一體化應用的通知》要求,自7月1日起,運城市城鎮新建(已設計太陽能建筑一體化)12層及以下的居住建筑、高層居住建筑的逆12層和有生活熱水需求的醫院、學校、洗浴場所等公共建筑強制推廣太陽能光熱系統,同時要求做到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并提交太陽能建筑一體化技術方案,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凡在運城市使用的太陽能技術和產品必須到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未進行登記的產品,不得在施工中使用。鼓勵農村建設太陽能浴室,解決農村居民集中洗浴問題。
安徽省合肥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光伏推廣應用促進光伏產業發展的意見(合政〔2013〕76號)》,本市及合作共建園區符合太陽能光伏發電利用要求,新建屋頂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業廠房、大型會展場館、商業綜合體、體育場館、機場、碼頭和車站、保障房、污水處理廠、辦公樓等建筑和空間,應按照滿足建設分布式屋頂光伏電站的要求進行設計,根據需要預留光伏配電房空間。
河南省洛陽
洛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廣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實施意見(洛政〔2013〕108號)》,從2014年起,全市符合太陽能光伏發電利用要求、新建屋頂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業廠房、大型會展場館、商業綜合體、體育場館、機場、車站、污水處理廠、辦公樓等建筑和空間,應按照滿足建設分布式屋頂光伏電站的要求進行設計,根據需要預留光伏配電房空間。
廣東省東莞
東莞發改于2016年12月15日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快我市分布式光伏發展意見》的通知,為“十三五”期間光伏發展指定規劃,要求:
重點能耗企業、占地面積大的企業單位鼓勵建設分布式光伏;
大型公共建筑等、屋頂面積5000平米以上工商業企業建筑,在新建、規劃、改造中必須按安裝光伏要求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