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一年一度的全國兩會在北京隆重召開。作為全國政協常委、正泰集團董事長南存輝帶來了《關于加快解決光伏補貼拖欠問題的提案》《關于進一步完善光伏發電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提案》《關于完善光伏發電土地稅費政策的提案》《關于無補貼分布式光伏項目允許自主招標的提案》《關于完善電力業務許可證豁免范圍的提案》《關于進一步促進清潔供暖規范發展的提案》等12份提案。
以下是南存輝委員提案中涉及光伏的主要內容:
一、加快解決光伏補貼拖欠問題
2018年,我國光伏新增裝機、累計裝機繼續保持全球第一,但光伏補貼拖欠一直制約著行業發展。國家補貼目錄確認周期和發放周期冗長,申報程序繁瑣,從申報到資金撥付時間跨度長達一年甚至兩年以上,加重了拖欠問題。此外,可再生能源補貼第7批目錄僅收錄了2016年3月底之前并網的光伏發電項目,且目前補貼資金還未到位,嚴重造成了項目電站運營商的資金緊張問題。
據財政部統計,預計到2020年光伏補貼缺口將超過600億元。去年531政策后,光伏項目已經進入無補貼或者按補貼額定光伏裝機量的新階段,新項目不會增加補貼缺口,因此需要國家一次性解決歷史補貼的問題。
建議:
1、簡化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征收和補貼申報、審批、撥付方式,縮短補貼發放周期,同時免除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在征收、發放過程中的各種稅費,以真正減輕企業的負擔。
2、盡快出臺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建立綠證市場,啟動綠色電力證書強制性約束交易。
3、提高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征收標準,加大征收力度,彌補資金缺口。
4、出臺配套政策,鼓勵裝機容量較大的企業發行綠債,對拖欠補貼項目進行資產證券化處理,減輕企業資金壓力。
5、財政部發行補貼式國債,既能解決補貼資金來源,也提升金融機構對光伏產業的信用評級,帶動更多資金解決補貼拖欠問題。
二、進一步完善光伏發電增值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曾于2013年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66號),明確于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為了繼續執行這一優惠政策,兩部門發布了《關于繼續執行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1號),將增值稅即征即退50%政策的執行時間延續至2018年12月31日。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規定應予退還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
目前,國家對光伏發電企業定期實行的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優惠政策,雖然可以減輕光伏發電企業增值稅負擔,但企業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仍然存在疑慮。光伏發電企業在建設階段累積形成了大量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在電站建成投產后需要5-6年的時間方能抵扣完畢。由于光伏發電企業增值稅征納的特殊性,從2013年開始至2018年到期的增值稅即征即退50%優惠政策,絕大多數光伏發電企業并沒有從中得到“實惠”。
建議:
1、延續光伏發電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優惠政策,并且形成長效機制,不加時間限制。
2、參照大型水力發電站增值稅超稅負返還的模式,對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實行增值稅超稅負返還的優惠政策。
3、比照小水電,對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的光伏電站實行3%計征增值稅。
三、完善光伏發電土地稅費政策
隨著光伏發電成本不斷下降,度電成本相比于火電的優勢已逐步顯現,但非技術成本水漲船高,成為制約行業發展的主要因素。據業內測算,光伏發電企業與土地相關的稅費負擔約占銷售收入的3.9%。光伏方陣絕大部分都設在偏遠地區,利用的土地絕大多數屬于山地荒地。即使使用了農、林、牧、漁業用地,也都采取了復合用地的方式,不僅沒有改變原有土地的用途,還提高了原有土地的利用效益。
我國現行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權限主要集中在各省級稅務機關,由于對光伏方陣用地土地使用稅征免界限劃分缺乏統一標準,各地執行隨意性較大。不僅加重了光伏發電企業稅費負擔,也影響了國家稅法執行的嚴肅性、統一性和權威性。
2017年9月,國家能源局綜合司下發了關于征求對《關于減輕可再生能源領域涉企稅費負擔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意見的函,《通知》規定,光伏發電項目占用耕地,對光伏陣列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部分,免征征地占用稅。但正式文件仍未下發。
建議:
根據國家現行的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結合光伏發電企業光伏方陣用地的實際情況,盡快明確光伏方陣用地適用的優惠政策,以便各地執行。
四、無補貼分布式光伏項目允許自主招標
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因屬于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及相關規定要進行招投標。
實踐中,大部分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一般安裝容量在2MW至6MW,項目容量小且數量眾多,建設期及并網驗收等過程需要一定時間,加上分布式光伏項目是按規定期限內驗收并網才可確定上網電價。若強制要求此類企業每一個分布式項目均需進行招投標,將極大加重該類企業的招投標負擔,嚴重影響項目上網電價最佳政策機會,不利于項目常態化建設發展。
建議:
相關部門在《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中作補充規定:不屬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電力、新能源項目,且裝機容量小于6MW(不含),無補貼的分布式光伏工程項目(尤其是工商業屋頂項目),建設單位可以自主決定發包方式。
五、完善電力業務許可證豁免范圍
國家發改委2013年7月18日發布的《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2013]1381號文”)第十二條規定:鼓勵企業、專業化能源服務公司和包括個人在內的各類電力用戶投資建設并經營分布式發電項目,豁免分布式發電項目發電業務許可。
國家能源局2014年4月9日發布《關于明確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151號文”)指出,豁免電力業務許可的發電業務,包括經能源主管部門以備案(核準)等方式明確的分布式發電項目,也包括項目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陽能等新能源發電項目等。項目運營主體在與電網企業辦理并網運營手續時,不再要求提供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或其他證明。
國家能源局2014年9月2日出臺的《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406號)第七條對分布式光伏項目具體劃分指標進行了量化,該條規定:“在地面或利用農業大棚等無電力消費設施建設、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東北地區66千伏及以下)、單個項目容量不超過2萬千瓦(即,20MW)且所發電量主要在并網點變電臺區消納的光伏電站項目,納入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指標管理?!?/span>
上述文件對分布式光伏項目的界定存在不同表述,導致“裝機容量超過6MW的分布式光伏項目”,能否豁免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存在歧義。
2018年3月,國家能源局發布《分布式發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九條明確指出,豁免分布式發電項目發電業務許可,但尚未正式發文。導致[2013]1381號文中的豁免條件在個別省份無法落地,政策紅利大打折扣,給企業投資經營造成諸多困擾和影響。
為此,建議:
1、盡快出臺《分布式發電管理辦法》;
2、或在2019年4月9日151號文到期前,出臺新的政策,持續推進“放管服”,進一步擴大、細化豁免發電業務的電力業務許可范圍,明確相關備案或核準的條件,實施負面清單制度,促進分布式發電項目持續健康發展。
六、進一步促進清潔供暖規范發展
目前,清潔供暖特別是城鎮社區、新農村清潔供暖在改造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表現在:一是設施建設對資金需求量大,回收周期長,煤改清潔能源的費用主要靠政府投入或者居民自籌,推進較慢,缺乏系統性的支持政策,不能有效激發市場力量參與。二是專項補貼資金有限,補貼不到位、不及時,個別地方幾千元補貼還要分10年支付,導致推廣受阻。三是政府采購選擇品牌質量標準不明確,導致產品質量參差不齊,使用能耗成本過高等問題突出。
建議:
1、建立“政府指導+市場導向”的“煤改電、煤改氣”社會化運行機制。在城市供熱骨干網以公有制、混合式為主體的布局下,鼓勵中、大型供熱項目采用市場化手段,積極吸引社會資本及具有技術、資金、服務等優勢的實力企業進入這個行業,提供BOT、BOO、PPP、EMC等多種商業模式,打造多種主體經營形式的供暖體制,保證項目改造的快速建設及長期穩定運行。
2、鼓勵開展“綠色高效清潔能源項目”的申報及補貼制度。建議有關部門盡快構建綠色高效清潔能源相關設備標準體系,建立傾向綠色用能、低能耗高COP綜合比值的“綠色高效清潔能源項目”的申報及補貼制度,確保以地源熱泵、水源熱泵、空氣源熱泵、“光伏+熱泵”集成系統為代表的分布式社區集中供暖項目,優先納入到補貼目錄中,將專項補貼直接補貼到投資企業的方式,進一步提高供暖設備企業、供熱企業的參與度,助力打贏藍天保衛戰。
3、配套專項電價及稅收優惠政策。供能具有較強的公益性服務特征,建議政府在營業稅和所得稅等主要稅種上給予減免優惠,降低清潔供暖項目的非技術性成本支出;出臺長期穩定和持續的供暖專用運行電價補貼政策,為供暖保障企業經營減負,創造穩定的投資預期。
4、建議出臺相關政策,引導部分南方地區城市試點推行清潔集中供暖,特別是新建的公建單位和大型公共設施、高檔居民社區和工業園區優先推行。在有條件的集中連片城鎮,鼓勵優先推行分布式集中供熱項目。相對于分戶式的家庭供暖,集中供暖具有綜合投資成本較低、大幅節約能源資源、使用方便、由專人維護值守管理、大幅降低各類供熱導致的安全事故率等優勢,大幅提高居民的幸福感。
(文章來源:索比光伏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