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2018年光伏發電有關事項說明的通知》發改能源〔2018〕1459號(下稱《說明》),提出今年5月31日(含)之前已備案、開工建設,且在今年6月30日(含)之前并網投運的合法合規的戶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納入國家認可規模管理范圍,標桿上網電價和度電補貼標準保持不變。
同時,已經納入2017年及以前建設規模范圍(含不限規模的省級區域)、且在今年6月30日(含)前并網投運的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執行2017年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屬競爭配置的項目,執行競爭配置時確定的上網電價。
根據此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關于2018年光伏發電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能源〔2018〕823號(又稱“531新政”)的部署,今年將安排1000萬千瓦左右規模用于支持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考慮今年分布式光伏已建情況,明確各地5月31日(含)前并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納入國家認可的規模管理范圍,未納入國家認可規模管理范圍的項目,由地方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自發文之日起(5月31日),新投運的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每千瓦時統一降低0.05元,I類、II類、III類資源區標桿上網電價分別調整為每千瓦時0.5元、0.6元、0.7元(含稅);新投運的、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全電量度電補貼標準降低0.05元,即補貼標準調整為每千瓦時0.32元(含稅)。采用“全額上網”模式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所在資源區光伏電站價格執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自用電量免收隨電價征收的各類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統備用容量費和其他相關并網服務費。
雖然“531新政”并未在行文中明確表述上述規定是否延續此前光伏“630政策”,但在國家能源局緊隨其后召開的對“531新政”進行解讀的發布會上,管理層便及時明確,“已經納入2017年及以前建設規模補貼范圍的項目在今年6月30日前并網投運的,繼續執行2017年標桿電價。此外,國家能源局組織招標的技術領跑基地建設項目上網電價政策也保持不變”。
所謂光伏“630政策”起于2015年底國家發改委下發的《關于完善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政策的通知》,通知限定,2016年1月1日以后備案并納入年度規模管理的光伏發電項目,執行2016年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2016年以前備案并納入年度規模管理的光伏發電項目但于2016年6月30日以前仍未全部投運的,執行2016年上網標桿電價。
而在“630政策”的基礎上,此番《說明》也再次強調,今年5月31日(含)之前已備案、開工建設,且在今年6月30日(含)之前并網投運的合法合規的戶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納入國家認可規模管理范圍,標桿上網電價和度電補貼標準保持不變。